社區寬頻營業規章
一、營業項目: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二、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及調整費用之條件 |
|||||||||||||
|
|||||||||||||
2.申請的對象、申請之程序、方式( 書面或口頭) |
|||||||||||||
三、用戶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
(1)司法機關、監查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。 |
|||||||||||||
四、經營者經受廢止許可,或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以致對用戶權益產生損害時,對用戶之賠償或補 前項情形,如情況緊急,得先為查詢,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償方式(應敘明退費標準方式)。 1.本公司如受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應立即通知用戶;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分業務之經營,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用戶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 |
|||||||||||||
五、因電信機線路設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遲滯、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之處理方式 1.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,遇有障礙應盡速修護。但用戶自備設備者,應自行 修復。 2.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查修,發現係因客戶自備之設備障礙所致者,本公司得酌收費用。 3.如因颱風、地震、海嘯、洪水、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務中斷,本公司不負責善 後及賠償事宜。 4.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,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,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損失。 5.客戶租用本業務,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、阻斷,以致發生錯誤、近滯、中斷、或不能傳遞時,應由本公司負責恢復系統之運作,客戶不需支付任何維護服務費用。通信連續阻斷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者,每二十四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,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分,不予扣減,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租費金額以月應繳租費為限。 |
|||||||||||||
六、對用戶申訴之處理及其他與使用者權益有關之項目
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日後使用之權益
2.本公司對於用戶之申請事項,於二週內給予口頭或書面簽覆。 |
|||||||||||||
七、其他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指定應記載之服務條件。 |